图书馆馆藏书刊资料赔偿规定

  • 发布时间:2015-05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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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馆藏书刊资料赔偿规定

一、 遗失书刊资料处理办法
     读者遗失或严重污损书刊资料,应于书刊资料到期前来馆办理赔书手续。一个月内如果赔还相同版次的书刊资料,每册交纳加工费3元;无法以同版本书刊资料赔还时,按下列办法处理:
     1、一般图书赔偿。3年以内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,出版4至5年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,出版6至10年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6倍赔偿, 1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所有图书的最低赔偿额度不低于30元。
     2、外文原版图书及原版港台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款,影印本书刊按原价的6倍赔款。
     3、多卷书,成套书丢失其中一本按全套书款赔偿。
     4、丢失期刊一期,按该刊全年订价赔偿;中文期刊合订本,按原价5倍赔偿。
     5、无定价图书或无人民币市值图书由本馆参照以下标准计算:
     国内出版/印刷:100.00 + 处理费(3.00 )+ 保管费【(当前年-出版/印刷年)× 1.00 】

国外出版/印刷:200.00 + 处理费(3.00 )+ 保管费【(当前年-出版/印刷年)× 1.00 】
对于无法确定出版 / 印刷年代的图书以入藏年替代出版 / 印刷年。
     6、丢失图书附件、附册、附图应赔偿原件, 否则按丢失原书进行赔款。
     7、严重污损的图书,按以上规定办理丢书赔款后,由本馆注销归赔款人所有。
     8、遗失工具书、绝版图书、样本图书,古籍线装书,按原书的10-15倍赔偿。
     9、特殊情况由图书馆的根据情况决定赔偿倍数。
     10、读者办理赔款后,一周内找到原书刊资料者,可凭赔款单据退回所赔书款。

二、污损图书处理办法
     读者借书时,遇有勾划、破损、缺页、散页时,应在借书处要求工作人员盖章。否则,还书时发现勾划、破损情况,按污损图书处理。
     1、还回图书如有污损、勾划、撕页、掉页,无法继续流通的按丢书赔款规定处理。
     2、还回的一般书刊如有污损勾划,仍可继续流通的,污损页按1元/页赔款,图书馆收回原书;污损页数超过10页,报纸污损达四版以上,或勾划严重,影响利用的,均按丢书规定处理。
     3、污损图集、画册中的一页,按原书价格赔偿。
     4、还回图书如有撕页掉页,经过补救仍可继续流通的,按撕损页数1元/页赔款;丢失封面封底的按原价的50%赔款,丢失前言后记的按原价的100%赔款,图书馆收回原书。 撕损页数超过10页时,按丢书处理。
     5、撕割页(包括“开天窗”)每页赔款10元,达3页以上,按窃书规定处理。
     6、损坏非印刷型出版物,无论其程度如何,均按丢书规定处理。
     7、集体外借,馆际互借(指外馆向本馆借书)出现以上情况时,由经手人负责,也按本规定处理。
     8、损坏、丢失图书条形码、书标者,罚款2元/册。
     9、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问题,由本馆酌情处理。

三、偷窃图书处理办法
     读者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馆藏图书私自带出书库、阅览室,或用他人挂失书证借书,或采取作伪调换手段,将所借图书私留,而以其它图书充数还回(包括偷换条码、书标、书皮或正文),均视为窃书,对窃书者除追回所偷图书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外,按所窃书刊价格的20-50倍罚款;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有关单位,按《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》处理,并永久性取消其借阅资格。